证券代码:000851证券简称:*ST高鸿公告编号:2025-09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2844.9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17,454.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86.7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33.4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8,449,428.0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给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为:以2,844,596.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604,831.4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和理由:
1.原、被告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签订系列供货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安防产品等标的物,合同价格合计206,093,538.15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货物的交付并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
(1)2015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莱州市应急联动公
安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505256-C-1)。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莱州市应急联动公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项下超低照度球机、超低照度智能交通球、高清红外球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9,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2月18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2)2015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公安局2015年智能图控系统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507325-1-C)。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公安局2015年智能图控系统”项下星光级高清一体机、摄像机支架、摄像机电源、星光级高清网络球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9,266,7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12月12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3)2016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永宁县公安局综合指挥调度系统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永宁县公安局综合指挥调度系统项目”项下综合态势信息、警力执勤信息、最新警情信息统计、宏观预警及趋势分析等系统,合同总价人民币4,733,40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7月12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4)2016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公安局公安网络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公安局公安网络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项下16口万兆光业务板、24口千兆光业务板、万兆多模光模块、万兆单模模块、网络管理平台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4,620,63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2月7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5)2016年9月15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灵武市公安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灵武市公安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项下24口千兆接入交换机、42U机柜、IP网络有源音箱、UPS、操作台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25,311,07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2月11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6)2017年4月6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反恐电子识别区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704420-C3)。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反恐电子识别区采购项目”项下大数据平台、大屏显示部分、网络交换及配套设备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42,027,502.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
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1月22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7)2017年4月18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重点区域防控系统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704419-C3)。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重点区域防控系统采购项目”项下大数据平台软件、社区移动智能维稳防控平台系统及平台相关配套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10,071,649.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8)2017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银川市公安局城市治安监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702406-C2)。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银川市公安局城市治安监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项下200万像素高清红外球型摄像机、摄像机支架、电源适配器、200万高清红外枪式摄像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1,146,9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1月10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9)2017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莱阳市金山大街、凤凰路、墨水街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709055-C)。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莱阳市金山大街、凤凰路、墨水街智能交通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项下复合式电子警察及道路监控系统设备、路口标识牌、信号灯、存储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4,288,818.2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2月6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10)2017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JC1710068-0)。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项下星光级高清枪式摄像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31,540,212.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6月29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11)2018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二期)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LX1808070-C)。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二期)”项下星光级高清变焦摄像机、星光级高清电动变焦摄像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26,165,863.08元。2018年9月18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变更合同)》,约定对上述合同供货清单中部分设备及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变更后合同总价人民币26,164,237.08元。上述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2月29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12)2018年,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乙方、供方)签订《G204(莱阳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GHYXLX1804031-C)。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G204(莱阳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项目”项下复合式电子警察系统、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道路标牌、制高点监控系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人与车交汇预警系统、车与车交汇预警系统、道路智慧监控系统、交通测速系统、智能前端信息采集系统、交通诱导系统、智慧公路APP、智能交管APP、中心存储所涉系统、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12,197,504.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2月28日,该合同所涉项目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
(13)2020年12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号:GHYXJC2012046-C,简称“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WUH721414ALE6L4硬盘9300块,WUS721010ALE6L4硬盘12000块,合同总价人民币30,143,282.4元。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HYXXY2111017-C)。该补充协议约定对采购合同的产品明细进行调整,供货方式调整为按照被告具体订单供货。采购合同及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7日向原告发送订货单,累计采购产品金额24,338,493.4元。原告按各订货单要求完成供货,被告分别于2021年1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7月、2021年11月就上述订购单作出《收货确认书》,确认收货金额24,338,493.4元。2021年11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HYXXY2111017-1-C)。该补充协议约定将采购合同的合同金额变更为25,604,831.4元(其中包含产品增加延保服务所需费用1,266,338元)。
综上,被告以甲方、需方身份在系列项目下向原告采购不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合计206,093,538.15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且被告已予验收通过,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总额为206,093,538.15元。
2.在2015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就前述合同累计向原告付款177,644,109.7元,尚欠28,449,428.08元。对于尚欠金额,被告在其询证函及所述集团公司的公开披露年报内均已确认。
前述系列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以房抵债、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付款,在银行转账付款备注中均为“货款”,未指向具体合同,以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前述系列合同项下的货款。在2024年3月11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未再发生新的付款。自2015年至今,被告累计支付177,644,109.7元,尚欠28,449,428.08元。
对此,被告在其出具的询证函及年报内均已认可。
综上所述,前述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已按合同交付全部标的物且被告已予确认的情形下,其应当按约支付货款而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因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前序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3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0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0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0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05月0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06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0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0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年0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2025年08月0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年0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2024年08月0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08月1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年0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2025年02月12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年0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17日、2024年08月07日、2024年08月15日、2025年01月02日、2025年01月14日、2025年02月13日、2025年04月02日、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附件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2年4月、2024年4月、2025年4月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 | 180,688.55 | 2022年常州9起案件处于再审提审阶段;2024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尚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2025年常州21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
2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近日经公司查询,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0件专利(含申请中)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 |
3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4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5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6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7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8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9 | 2024年9月27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10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11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8,427.7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
12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6,030.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
13 | 2025年4月30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2,779.2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4 | 2025年6月4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1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15 | 2025年7月9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5866.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6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4105.0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7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129.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8 | 2025年8月1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4123.7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 |
19 | 2025年8月12日 |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公证债权文书 | 3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开查询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20 | 2025年8月19日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2844.9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小计: | 308,096.11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9项 | 2,652.76 | 13项已结案,涉案金额1456.4万元;5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037.85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8.51 |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36项 | 6,706.12 | 24项已结案,涉案金额4157.5万元;6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53.53万元;4项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726.11万元;2项二审已判决,涉案金额268.98万元。 | |||||
小计: | 9,358.88 | ||||||
合计: | 317,454.99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