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06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3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0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0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0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05月0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06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063)、2025年0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一、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起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2.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获清偿供应链保理融资对应的债务本金58,667,972.84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58,667,972.84元;②判令被告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4.事实与理由:
(1)合同的签订
2023年2月20日,原告作为合同甲方(保理银行)、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一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6234004《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航信平台业务)(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2.1条本协议项下保理业务属于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保理融资收息方式为前收息,即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款发放时一次性结清。2.3每笔保理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均以保理融资申请人在交行企业网银或乙方航信平台使用数字证书与甲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暨保理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为准。
第十条 丙方签约主体为核心企业时,核心企业应不可撤销地委托平台及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承诺付款日17:00前,按《最终付款明细表》约定的甲方所持有航信的承诺付款金额款项支付至本协议第34.3条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若承诺付款日,丙方未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导致甲方债权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自保理融资到期日次日按照相应《保理合同》约定适用的逾期罚
息利率,以未获偿付保理融资本金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向丙方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九条19.1丙方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承担甲方应收单笔保理融资所对应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栽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其中单笔保理融资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标准以保理银行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的《保理合同》以及《额度使用申请书》为准。第二十一条21.2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丙方未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的,则视为丙方违约:……(3)丙方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第二十二条 乙、丙方发生任一违约的,或第21.1条及第21.2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的安全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3)宣布已发放的保理融资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清偿提前到期的全部保理融资本息。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34.1丙方获得的快易付额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丙方作为核心企业项下快易付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34.2额度有效期为:
自2023年02月17日至2024年02月17日。
(2)担保合同的签订
2023年2月20日,被告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网络”)与原告签署编号“保36234004号”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 保证责任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2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 保证人陈述和保证3.4保证人知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向债权人承担到期无条件足额付款义务、支付债权人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人不得以基础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主张任何抗辩。
第十条10.2本合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适用以下第(2)项约定:……(2)担保的主合同编号:36234004。名称: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航信平台业务);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供应链保理融资本金发放和二被告的违约事实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42笔保理融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8667972.84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二被告自身及其关联方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原告根据《合作协议》第 21.2条相关违约条款约定,向高鸿数据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保理融资全部于2024年6月24日到期。
(二)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起诉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3.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040,081.21元。自202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②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0,000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321202428001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万元),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自2024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还款计划为2025年1月26日还款。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为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5BPS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者借款人立即追索。借款人违约的,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各种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系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为编号ZB931202400000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2024年1月26日发放了贷款,借款凭证约定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为3.8%。
被告一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发放贷款,现贷款余额4000万元,且被告二提供了保证担保。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于2025年1月26日逾期,截止2025年2月13日,尚欠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40081.21元。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要求被告一偿还欠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迄今被告均未履行责任。
(三)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起诉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3.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所有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284,067.71元,自202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②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4,000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321202428001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还款计划为2025年1月30日还款。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为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35BPS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者借款人立即追索。借款人违约的,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各种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系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为编号ZB931202400000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2024年1月30日发放了贷款,借款凭证约定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为3.8%。
被告一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发放贷款,现贷款余额50,000,000元,且被告二提供了保证担保。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贷款于2025年1月30日逾期,截止2025年2月13日,尚欠付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84,067.71元。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要求被告一偿还欠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新增及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偿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3个新增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附件1:新增及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新增及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9月27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2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3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4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
5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6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7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8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9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10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8,427.7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
11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6,030.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
12 | 2025年4月30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2,779.2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
13 | 2025年6月4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1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
14 | 2025年7月9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5866.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5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4105.0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6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129.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小计: | 117,438.9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8项 | 1805.66 | 13项已结案,涉案金额1456.4万元;4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90.75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8.51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35项 | 6,687.21 | 24项已结案,涉案金额4157.5万元;5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34.62万元;4项二审 |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审理中,涉案金额726.11万元;2项二审已判决,涉案金额268.98万元。 | |||||||
小计: | 8492.87 | ||||||
合计: | 125,931.77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