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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依据文书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年04月15日(2025)苏01民终935号(2025)苏0106执2481号一、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299337.5元、罚息333795.18元、复利3330.5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项下欠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63257.64元,并继续支付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26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三、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账户(账号:76620181000028606、76620181000028785、76620181000028867、76620181000028949)中的款项对上述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99元,减半收取计1850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49元,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公司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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