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Xut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General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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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 审核报告 |
深旭泰核字[2025]015号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
消除的审核报告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 1-2 | |
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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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
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
审核报告
深旭泰核字[2025] 015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司)编制的《关于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要求编制《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旭泰核字[2025]015号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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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未消除。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
谭旭明 | |||
中国 ? 深圳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马娟 |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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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
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741号)。本公司现就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说明如下:
一、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一)应收账款管理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224,045.9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 1 年以内的为 63,935.09 万元,1-2 年的为 46,476.26 万元,账龄 2-3年的为 85,023.97 万元,其余为 3 年以上,公司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期末余额的比例为
71.46%。
高鸿股份大额应收账款过信用期未收回,账龄较长且金额重大,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重大诉讼
高鸿股份于 2019 年 8 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 年 12 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 年,高鸿股份因该承诺函被科技公司供应商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2022 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评级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
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12 起案件与之前案件原由一致。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重大,且结果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重大诉讼对高鸿股份内
部控制的影响,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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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针对应收账款管理的整改
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专项整改小组负责专项整改工作,由公司经理张新中任组长,由财务、商务、法务、业务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推进应收账款整改工作。专项小组重新分析和梳理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重申应收账款形成的流程控制、应收账款收款及追收管理、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整改重点是落实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在具体合同执行中,强调了签订合同前重视信用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重视客户的选择和信用调查,严格落实合同评审过程,对2024年签订合同新客户严格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工作。
公司重点梳理了历史应收账款,由商务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按照账龄进行明晰划分,并明确负责的商务人员和销售人员,落实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商务助理和销售人员在货款到期前提醒客户准备支付到期应收款并跟进实际回款情况,对逾期应收账款由商务助理协助销售人员通过发催款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必要的话交由法务部门进行法律手段处理。
(二)针对重大诉讼的整改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 年 12 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 年,公司因该承诺函被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共9起诉讼)。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 2022 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12 起案件与之前9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常州2022年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南京庆亚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判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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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科技公司、江苏凯旋共同对南京庆亚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公司和外部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二审判决结果相比于一审判决已降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2025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共计21起案件《起诉状》等材料,21起案件暂未收到具体开庭时间的通知,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此次21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的2022年9起诉讼和2024年12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经公司此前内部核查,除上述3批次的诉讼案件外,因出具《承诺书》涉及的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原控股孙公司科技公司之间无潜在的常州类似诉讼案件。公司就上述3批诉讼案件根据2024年12月30日的判决情况进行了预计负债的计提。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