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ST高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036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请列明的借款580,925,748元及逾期利息共计333,250,679.2元(暂算至2024年12月9日)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减少2024年损益3.23亿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案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列明的诉请金额(元)
1(2025)苏0411民初432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3,949,990.58
2(2025)苏0411民初434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0,781,381.14
3(2025)苏0411民初435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0,089,138.31
4(2025)苏0411民初438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0,473,100.31
5(2025)苏0411民初440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3,890,499.87
6(2025)苏0411民初441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3,241,369.01
7(2025)苏0411民初442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23,268,422.31
8(2025)苏0411民初445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3,138,587.00
9(2025)苏0411民初448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53,940,038.46
10(2025)苏0411民初449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2,398,133.36
11(2025)苏0411民初451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65,387,041.46
12(2025)苏0411民初452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66,189,500.80
13(2025)苏041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63,222,307.06
14(2025)苏0411民初455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49,271,273.85
15(2025)苏0411民初458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3,775,332.57
16(2025)苏0411民初459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3,659,249.67
17(2025)苏0411民初460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71,617,765.88
18(2025)苏0411民初461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71,128,851.68
19(2025)苏0411民初463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81,774,469.42
20(2025)苏0411民初465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34,206,156.95
21(2025)苏0411民初468号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58,773,817.51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诉称如下:

2020年,第三人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两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公司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鸿科技”)签署共计21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高鸿科技向常州公司采购华硕笔记本电脑,21份合同的总价款为580,925,748元。与此同时,被告三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分别就前述

高鸿科技于2021年底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子公司。

相同标的与常州公司签订21份《批发采购合同》。常州公司依约向南京庆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向高鸿科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高鸿科技向常州公司出具《批发货物收货证明单》,确认其收到全部合同标的物。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常州公司多次催讨,高鸿科技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月1日,被告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诺书》,若高鸿科技未按案涉《批发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款项,则由高鸿股份向常州公司进行清偿。2022年6月2日,常州公司与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批发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包括主债权、从权利及由此转化而来的其他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2022年7月12日,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前述债权转让事宜。但高鸿科技、高鸿股份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苏04民终2280-2288号九起同类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调取的十一份《询问笔录》显示,被告五冯鹏飞与被告六江庆于2015年经过密谋、策划,以南京庆亚、高鸿科技和高鸿股份作为买卖合同的上游销售方和下游采购方,以被告四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作为买卖合同的中间环节,采用上下游及中间环节相互串通出具虚假交货凭证与收货凭证的方式,与常州公司签订和履行上下游买卖合同,进而从常州公司套取巨额款项。2024年4月22日,常州中院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认为“本真实法律关系并非你方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故你方应当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原告根据常州中院的释明意见,已将该九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变更为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亦以借贷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认为,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南京庆亚及江苏凯旋、冯鹏飞等被告相互串通,以虚假的笔记本电脑购销业务为幌子,诱骗常州公司向其提供案涉融通资金,各被告共同向常州公司隐瞒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意思表示,使得常州公司误以为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对由此给常州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及南京庆亚共同操作了案涉虚假买卖交易,系案涉资金的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高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不但实际操控了高鸿科技的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还为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开展上述虚假贸易业务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诺书》,并在历年年报中确认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之间贸易

关系的真实性,使得常州公司信任高鸿科技并与其保持长期的贸易关系。此外高鸿股份系高鸿科技的唯一股东,其实际操控高鸿科技的业务、财务人员和资金,使得高鸿科技人格形骸化,亦应与高鸿科技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江苏凯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愿加入到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南京庆亚的虚假贸易链条之中,应对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及南京庆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次,冯鹏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江庆及其他被告相互串谋,获取高达3.5 亿元的“居间服务费”,引诱常州公司落人虚假买卖交易的陷阱,造成常州公司巨额资金损失,故冯鹏飞应对常州公司的全部资金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江庆系案涉虚假贸易的策划者之一,其与曹秉蛟作为南京庆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恣意转移隐匿公司财产,并且于2021年12月13日与常州公司签订《债务代偿框架协议》,对于常州公司对高鸿科技享有的到期债权,江庆和曹秉蛟自愿代偿,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鉴于该21起诉讼中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且2022年9起案件已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高院已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再审裁定。根据目前在案的相关证据,公司拟答辩的基本内容如下:

1.常州实道受让的债权为货款债权而非借款债权,作为借贷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常州实道受让的债权非合法有效,且非善意第三人,以受让人身份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应得到支持。

2.高鸿股份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主观上不明知,且并非闭环空转贸易的直接参与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高鸿股份不应承担责任。

3.《承诺书》非高鸿股份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常州公司蒙骗所为,也未履行公司决议程序并公告,《承诺书》无效且常州公司明知,为恶意相对人。

4.即便法院最终认定高鸿股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有所区分,且不应该判决高鸿股份与高鸿科技、江苏凯旋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应明确各自分担的比例。否则对高鸿股份严重不公。

5.高鸿股份与高鸿科技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高鸿股份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公司暂未收到具体开庭时间的通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58)中关于2022年9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此次21起案件可能需要与其他被告方“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测算预计承担赔偿责任大约3.23亿元,经与年审机构沟通,因此次21起案件与2024年已判决的9起案件属于同一类型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因此,计提的赔偿金额计入到2024年,减少2024年利润。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共21个案件)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