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02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3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0108民初47261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
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25日的利息及复利为4,051,201.58元,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余款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
2.若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均已预交),均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5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与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0108民初63871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25日的利息及复利为9,904,875.19元,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余款于2026年5月31日前付清;
2.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均已预交),均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6年5月31日前直接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中首期承诺还款未兑现。公司根据后续执行情况,此2起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47261号)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63871号)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调解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9月27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将后续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
2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3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
4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5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6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7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8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9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10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8,427.7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1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6,030.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小计: | 98,458.02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1项 | 1507.26 | 7项已结案,涉案金额1259.6万元;3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89.15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8.51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9项 | 3,785.01 | 15项已结案,涉案金额3034.67万元;1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32.28万元;3项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718.06万元。 | |||||
小计: | 5,292.27 | ||||||
合计: | 103,750.29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