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02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被告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1.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借款本金177,094,9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止至2024年7月29日利息为5,477,645.72元,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7,094,9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24年8月1日起,罚息以借款本金177,094,9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加收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24年7月29日起,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
1.5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违约金885,474.84元;
3.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对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花溪区田园南路西侧大唐·悠活公园2层3号等538套(抵押权证号为:
黔(2024)花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71号)、3层1号(抵押权证号为:黔(2024)花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48号)、B2栋2层2号等54套(抵押权证号为:(2024)花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78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115.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4,115.43元,由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被告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5日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日期/申请立案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9月27日 |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将后续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
2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3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
4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5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6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7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8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9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小计: | 73,999.73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1项 | 1507.26 | 7项已结案,涉案金额1259.6万元;3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89.15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58.51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9项 | 3,785.01 | 15项已结案,涉案金额3034.67万元;1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32.28万元;3项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718.06万元。 | |||||
小计: | 5,292.27 | ||||||
合计: | 79,292.00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