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的逐项落实,应将计划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个人。公司相关部门应在后勤支持、文件制作、项目情况介绍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在人员接待、项目进展说明、有关资料文件准备等方面应精心准备、认真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到子公司进行调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子公司应有专人或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应在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接待,并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责任与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诚实、守信,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提出的咨询问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或阅读,耐心回答,回答用词应准确、得体。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提出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公司接听人员应对所提问题及交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调研、查阅资料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根据需要,报请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接待方式。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接待,公司至少有2 人参加,并作好接待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及沟通内容,避免透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项目开发与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以其他形式再融资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择时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上述活动,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与推广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等提问可回答的范围,若提问的问题超出范围以外,公司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接待与推广活动中,如出现突发性事件影响活动秩序,使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时,公司工作人员应冷静面对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接待与推广活动完成后,公司根据情况,可将活动开展情况内容及时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对公司调研、采访后形成的有关报告和新闻报导,在公司知悉后应及时核实。根据情况,公司可要求报告或报导终止传播或进行更正,必要时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中,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