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提交公告后,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公司按照《证券法》、《监管指引第5号》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滥用直通披露公告发布应当事前审核的非直通披露公告,
或者利用直通披露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的接受深交所处理意见。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一)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三)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的,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暂缓披露申
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能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并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使用深交所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登录深交所技术平台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他当事人在得到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所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说明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各部门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不
起安的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三十三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触及前述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公司触及前述第(5)种情形的,应当预告期末净资产。公司触及前述第(6)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指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的情况;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范畴根据《上市规则》确定。
第七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应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其负责人应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总裁(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时需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五十三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五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五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会议结束后,必须在相关会议纪录上签字。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发生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董事会还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具体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