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同苏存在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基本情况
1、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执630号立案时间:2019年5月21日限制高消费生效时间:2025年6月5日限制高消费原因: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执行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09执70号立案时间:2020年1月6日限制高消费生效时间:2025年7月2日限制高消费原因: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执行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09执1805号
公告编号:2025-004立案时间:2020年4月17日限制高消费生效时间:2025年7月2日限制高消费原因: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 被限制高消费具体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 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同苏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对公司名誉以及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尚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四、 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将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项,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2执630号》限制消费令;
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09执70号》限制消费令;
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09执1805号》限制消费令。
公告编号:2025-004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