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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粤桂股份: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为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2

证券代码:000833 证券简称:粤桂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8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为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业务的,聘期 1 年,可以续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5 年。2024年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选聘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审亚太年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务实,按时完成了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鉴于中审亚太在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及沟通协调等方面均得到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好评,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议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以2024年的审计费用116万元为基础,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预计2025年公司有关建设项目陆续投产,业务量会有所增加,但经与中审亚太协商,同意2025

年审计费用按照上一年度的水平保持不变,为11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8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3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共93名,注册会计师482名,从业人员总数1600名,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0余人。

3.业务信息

2024年总业务收入:70,397.66万元(经审计),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8,203.2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0,108.98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40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6,069.23万元。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4年中审亚太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累计8,510.76万元,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序号诉讼地诉讼案由诉讼金额被告案情进展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人民币约300万元15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开庭判决无赔付责任后,部分原告上诉,并于2024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二审开庭完毕,二审结果暂未做出

(三)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序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机关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2年1月20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2022年3月7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黑龙江监管局2022年8月22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3年1月3日

- 4 -序号

序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机关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3年1月3日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关于对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3年1月3日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3年1月3日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关于对李欢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3年1月3日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孙有航、汪亚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监管局2023年11月21日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京监管局2024年2月7日
11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会计监管函[2024]1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2024年3月4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4年10月12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关于对解乐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4年10月12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关于对赵建华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4年10月12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关于对赵洪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4年10月12日
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4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监管局2024年11月19日

序号

序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机关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5号关于对臧其冠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监管局2024年11月19日
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6号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监管局2024年11月19日
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盛旺、陈亚强、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厦门监管局2024年12月19日
20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有航、汪亚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月16日
2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建华、庄盛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2025年1月24日

(四)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冯建江,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曾主持过多家大中型上市公司等的年报审计及专项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2)项目经理/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永锋,于201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等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报告2份,近三年签署挂牌公司审计报告9份。曾担任过多家国企和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

审计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李远梅,于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7家上市公司及3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024年开始,作为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

2.人员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冯建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远梅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人员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了解,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认为中审亚太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综合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

(二)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为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书面审核意见;

(三)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特此公告。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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