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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26
关于对深圳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经质权人事前告知,2019年2月11日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减持了170万股天音控股的股份。你公司在可预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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