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公司”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形象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东莞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捐赠制度。
第三条 专业术语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原则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价值)等。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受托代管、已设置担保物权、权属关系不清、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等不合格的商品物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益人第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向国内的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结对共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对外捐赠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同时严禁以捐赠名义实施利益输送或关联交易(如受赠人为供应商/客户关联方)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国家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含乡镇、街道、社区)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的捐赠请求,应当依法拒绝。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利用捐赠掩盖非法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不得以捐赠为名开展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对外捐赠必须根据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
而行、理智而为。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实际支出不得超过预算额度。如发生预算额度外捐赠,应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工作由需求部门负责拟定《捐赠方案》,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及其资质证明、捐赠途径、捐赠资产类别及捐赠金额等内容,方案拟定后,需经公司财务、审计、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呈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呈公司总办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12个月
累计捐赠金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呈公司总办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大于100万元(含),呈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呈公司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