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迟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1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李增群、葛运江合计授予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步延东
陈 伟
柳喜军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