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5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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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831号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水渔业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2024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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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水渔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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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度完成收购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海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水产有限公司内部重组整合的通知》(中农战略发[2023]104号)、本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中国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持有的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渔环球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且双方已就本次交易签署了《关于中国水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标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80.00万元,分摊交易价格为
805.80万元,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231第040763号评估报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京丰)登字[20231第0651525号)等文件,中水公司持有的中渔环球公司51%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中渔环球公司成为本公司子公司,中渔环球公司持有中水海龙公司100%股权,中水海龙公司成为本公司孙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关于北京中水海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公司与中水公司双方同意,业绩承诺补充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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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权过户至本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因此业绩承诺资产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
双方确认进行业绩承诺补偿测算的对象为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即中水海龙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双方确认,中水海龙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以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中国农发集团备案的中同华评报字(2023)第040763号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为准。业绩承诺公司在2023年-2025年期间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公司 | 2023年度承诺净利润 | 2024年度承诺净利润 | 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 |
中水海龙公司 | 465.25 | 612.50 | 619.40 |
中水公司保证,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中水海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且还应扣除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追加投资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不低于约定的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否则中水公司需对本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以现金方式履行。中水公司因业绩承诺公司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不超过中水公司就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中水公司就业绩承诺资产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公司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业绩承诺公司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中水公司累积已补偿金额。
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一年度应补偿金额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本公司还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期末减值额×置入股权比例>中水公司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的情况,则中水公司将向本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中水公司就业绩承诺资产需另行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公司期末减值额×置入股权比例-中水公司在补偿期间内累积补偿金额。
第6页共10页本复印件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583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10页
本复印件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583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8页共10页
本复印件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583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王景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9页共10页本复印件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583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李长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0页共10页
本复印件仅供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5831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王菊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