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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关于申请项目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项目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快盐湖锂产业的发展,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实施建设了 4万吨/年基础锂盐一体化项目” 以下简称 4万吨项目”),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关于做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青财金字( 2024】1271号)等政策,该项目符合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条件,可享受银行贷款本金每年1.5%的贴息。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并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由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格尔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分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五家金融机构组建的银团,申请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叠加财政贴息政策后,项目建设资金成本可进一步降低。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侯昭飞、王祥文、张铁华、卜一,关联监事余树广需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公司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

1、负责人:王军林

2、经营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1,214,442万元,负债总额1,214,481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9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8,794万元,利润总额12,616万元,净利润6,969万元。

截止2025年3月31日总资产1,256,201万元,负债总额1,252,551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651万元。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444万元,利润总额5,071万元,净利润2,708万元。

4、关联关系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与公司股东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同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5、其他: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1、负责人:李洪振

2、经营范围:吸收对公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委托贷款;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发放转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信用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开展自营和代客衍生品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顾问咨询;海外分支机构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子行( 子公司)依法开展投资和投资管理、证券、金融租赁、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10,784,467.69万元,负债总额10,627,455.3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57,012.3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33,705.49万元,利润总额157,012.38万元,净利润157,012.38万元。

截止2025年3月31日总资产10,255,170.54万元,负债总额10,092,972.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62,198.03万元。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450.74万

元,利润总额5,185.65万元,净利润5,185.65万元。

4、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公司股东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5、其他:经查询,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1、法定代表人:宋伟

2、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服务 金融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1、负责人:魏绍捷

2、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企业年金业务;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1、负责人:张春

2、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办理在总行经营范围内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

贷款主体: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联合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其中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承诺的贷款额度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为人民币5亿元、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人民币4亿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为人民币3亿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为人民币3亿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为人民币3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每笔提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利率确定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6BP执行。资金用途:专项用于4万吨项目的基础建设和设备采购。担保方式:信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公司与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相关事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关于本次银团贷款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银团贷款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贷款方案内办理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签署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等; 2)办理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银团贷款申请系响应国家政策导向,项目符合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条件,通过每年1.5%的贴息支持,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公司的经营计划。涉及的关联事项将严格遵循公平、公允、互利原则开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已就(《关于申请项目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符合国家政策指引,通过财政贴息支持,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该事项审批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按要求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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