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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16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 ...... 2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 8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 11

第五章 附 则 ...... 13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禁止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的任期、解聘与辞职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董事候

选人。董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任职条件或出现其它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改选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日常经营相关的投资事项及投资计划调整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及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先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委托理财、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款规定,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含股权)事项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决策的事项,由经理层审查批准后实施。董事会根据重要性判断,认为该事项重要的,可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后,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以及其他预算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及调整由经理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外,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技改项目、小型基建项目、资产零购等投资事项以及投资计划调整事项,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融资计划外,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借款、已决策投资事项借款、存量贷款置换等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立项,由经理层审查批准后实施。年度预算范围外的项目投资立项,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前应履行下述程序:

(一)掌握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公司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提供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并对担保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担保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应向为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以上且至5%以下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经理层根据重要性判断,认为该事项重要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及变更会计估计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及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三十三条 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出席登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传签、邮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其中视频方式参会视同现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五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五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六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移交管理。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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