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根据规定要求,公司决定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18号准则解释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要求,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将公司原列报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目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栏目列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销售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的财务指标计算会产生影响,但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