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
广发C1债券代码:
148085债券简称:
广发C2债券代码:
148086债券简称:
广发C3债券代码:
148121债券简称:
广发C4债券代码:
148122债券简称:
广发C1债券代码:
148441债券简称:
广发C1债券代码:
148567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C1”、“
广发C2”、“
广发C3”、“
广发C4”、“
广发C1”和“
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和公司股票价值的高度认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广发证券”)拟变更已回购A股股份用途,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股份。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6.65元/股,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为762.1088-1,524.21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2.03亿元至4.06亿元。截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本次A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5,242,153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0.2%,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16.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03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34亿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减少注册资本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5%,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
C1”(上述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现定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
月
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C1”、“
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
2025年
月
日
(四)召开时间: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2日
(五)异议反馈时间:
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六)召开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
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即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详见下文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七)出席对象:
债券简称存续规模票面利率起息日债券期限22广发C130.00亿元
2.85%2022-10-173年22广发C25.00亿元
3.20%2022-10-175年22广发C320.00亿元2.86%2022-11-143年22广发C45.00亿元3.20%2022-11-145年23广发C110.00亿元2.95%2023-08-253年24广发C130.00亿元2.90%2024-01-123年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
2、发行人;
3、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代表;
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八)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人:周顺强、郭锦智、刘浩文
联系电话:18921418925
邮编:518047
邮箱:;liuhaowen553@pingan.com.cn
三、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详见附件三)。
四、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
(一)倘若本期债券持有人对上述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即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邮寄或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提出异议时具体需准备的文件如下:
1、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
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3、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机构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以及异议函(详见附件二)在异议期内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快递等书面方式送至受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券持有人,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二)债券持有人提出异议时,每一张未偿还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异议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异议函均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所持债券没有提出异议权利,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异议权总数。
(四)债券持有人通过异议函采取记名方式提出异议(详见附件二)。
(五)异议期届满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如若该期间未收到异议函,则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则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
(六)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将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将立即终止。
(七)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将按照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使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二)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在异议期结束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或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六、其他
无。
七、附件
附件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C1”、“
广发C2”、“
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函》
附件三:《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C1”、“
广发C2”、“
广发C3”、“
广发C4”、“
广发C1”和“
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作为本单位/本人的代理人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异议权。委托有效期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委托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 债券持有人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 | 持有债券名称 | 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
合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C1”、“
广发C2”、“
广发C3”、“
广发C4”、“
广发C1”和“
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函
| 请确认债券持有人是否为以下类型 | 是(选择“是”则无表决权) | 否 |
| 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 ||
| 2、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 ||
| 3、其他与本次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
本单位/本人已经按照《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单位/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债券持有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如有):代理人(签字)(如有):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 债券持有人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 | 持有债券名称 | 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
合计
年月日
附件三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和公司股票价值的高度认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广发证券”)拟变更已回购A股股份用途,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股份。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6.65元/股,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为762.1088-1,524.21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2.03亿元至
4.06亿元。截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本次A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5,242,153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总股本的0.2%,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6.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5.03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34亿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变更回购A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减少注册资本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5%,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平安证券作为公司发行的“22广发C1”、“22广发C2”、“22广发C3”、“
广发C4”、“
广发C1”和“
广发C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现根据上述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特提请“
广发C1”、“
广发C2”、“
广发C3”、“
广发C4”、“
广发C1”和“24广发C1”的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因本次注销股票导致的减资,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提供额外担保。
以上议案,请各位债券持有人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