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1广发04 | 债券代码:149500 |
债券简称:21广发06 | 债券代码:149563 |
债券简称:21广发07 | 债券代码:149564 |
债券简称:21广发11 | 债券代码:149634 |
债券简称:21广发12 | 债券代码:149635 |
债券简称:21广发20 | 债券代码:149703 |
债券简称:21广发21 | 债券代码:149704 |
债券简称:24广发D6 | 债券代码:148790 |
债券简称:24广发D9 | 债券代码:148928 |
债券简称:24广D10 | 债券代码:148929 |
债券简称:24广D12 | 债券代码:148950 |
债券简称:24广D13 | 债券代码:148951 |
债券简称:24广D14 | 债券代码:524020 |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025年1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广发04”、“21广发06”、“21广发07”、“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20”、“21广发21”、“24广发D6”、“24广发D9”、“24广D10”、“24广D12”、“24广D13”和“24广D14”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31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并于2025年1月2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2)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20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和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024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投服中心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49,602.89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
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2.目前进展
(1)2024年12月13日,深圳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
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晓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终7076号复议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据此,深圳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5年1月27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2)申请登记方式“深证易”网页端: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链接https://zqjfhj.szcourt.gov.cn/dbrssfwpt/,通过微信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认证、登陆,选择对应公告进行权利人登记,咨询电话:0755-12368。
3)诉讼代表人选任拟任诉讼代表人:陈卫福,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学历,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股票投资经验18年,更正日持有美尚生态股票44,000股,联系方式:chenweifu2024@163.com。
拟任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中国证监会直属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2014年12月注册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联系方式:400-187-6699。
诉讼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诉讼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的人选如有异议的,请在“深证易”上申请权利登记时,点选“对拟任诉讼代表人有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请在“深证易”上申请权利登记时,点选“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并提交能证明自身符合诉讼代表人条件的相关材料。
4)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2)2024年12月28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
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1)参加诉讼依据
①《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5号,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
③深圳中院(2023)粤03民初5772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征集投资者范围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案涉及的被告。
如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上述适格区间内机构投资者也将成为本案原告。
3)被告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4)参与方式投资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进行身份认证,以电子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征集,减轻投资者负担,本次征集暂不需要投资者提供其他材料。电脑端:请点击https://www.investor.org.cn/rlpc-web/web/#/baseInfo?caseId=OA==手机端:请使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
5)征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1月2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6)费用承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投资者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7)特别提示:
①网上操作须知
电脑端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Edge等浏览器登录。
②各方诉讼地位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
③诉讼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裁判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视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不排除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B.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www.isc.com.cn)或拨打400-187-6699(工作日9:30-11:30,13:30-17:00),了解相关进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3)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20名被告之一;3.涉案的金额: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1日和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徐习龙等人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诉讼代表人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目前进展
(1)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
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该公告载明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圳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据此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深圳中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声明退出方式为:
1)“深圳法院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深证易”微信小程序端:
在微信搜索、进入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后,点选页
面左下方“地方特色”栏目,选择页面右下方“深证易”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点击“主页”(2023)粤03民初5772号案件,点击“退出代表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2)“深圳法院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深证易”网页端: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链接https://zqjfhj.szcourt.gov.cn/dbrssfwpt/,通过微信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认证、登陆,查看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点击公告下方“退出代表人诉讼”按钮,进行声明退出;或者点击“我的案件”,进入“退出代表人诉讼”栏目,点击“+退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咨询电话:0755-12368。本案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1广发04”、“21广发06”、“21广发07”、“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20”、“21广发21”、“24广发D6”、“24广发D9”、“24广D10”、“24广D12”、“24广D13”和“24广D1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
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