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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关于股东收到法院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 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22-6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法院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根据司法裁定,本次权益变动后,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降低至19.56%。原公司第二大股东于兰军先生持有本公司比例为19.66%,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2年4月8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金马”、“上市公司”)接到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转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本院”)出具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2358号之五](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基于发生权益变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晋商陆号”)、 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晋商柒号”)以及其他相关方,因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 “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晋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恒丰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等相关费用,如北京晋商不履行,法院将拍卖、变卖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号持有部分通化金马股票。

根据上述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至8日、11月1

日至2日、11月22日至23日三次拍卖其合计所持通化金马9040万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8000万股,两次拍卖均已流拍。

详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原董事长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4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46)等相关公告。在此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执行裁定,将案件申请执行人由恒丰银行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将申请执行人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李佳、孙常好。2022年4月8日,公司接到北京晋商转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2358号之五],经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持有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4,100万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佳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154,242,000元;将被执行人晋商陆号持有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2,027万股、晋商柒号持有的通化金马限售流通股股票1,873万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常好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146,718,000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1:

姓名李佳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104198912******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号

受让方2:

姓名孙常好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521199406******
住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茳草村姜家堡******号

受让方李佳女士、孙常好女士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李佳女士、孙常好女士之间并与张玉富先生以及北京晋商、晋商陆号、晋商柒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佳、孙常好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国

申请执行人李佳申请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4100万股以二拍流拍价154242000元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孙常好申请将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2027万股、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1873万股以二拍流拍价146718000元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 4100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佳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154242000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佳时起转移;

2、将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2027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1873 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常好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146718000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常好时起转移;

3、解除本院(2019)川01执保540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2027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被执行人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1873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4100万股(证券简称:通化金马,证券代码:00076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以及注销附设的质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2358号之五]及相关规定,2022年4月8日,本次司法裁定的北京晋商持有的公司4100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过户至李佳名下;晋商陆号持有的公司2027万股限售流通股、晋商柒号持有的公司1873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过户至孙常好名下,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情况如下表:

股东姓名 或名称本次司法裁定前持有股份本次司法裁定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北京晋商221,732,20722.94%180,732,20718.70%
晋商陆号28,559,2012.95%8,289,2010.86%
晋商柒号18,737,5171.94%7,5170.00%
小计269,028,92527.84%189,028,92519.56%
李佳00%41,000,0004.24%
孙常好00%39,000,0004.04%

本次权益变动后,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降低至19.56%。原公司第二大股东于兰军先生持有本公司比例为

19.66%,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2358号之五];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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