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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29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马”或“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或“控股股东”)的通知,获悉北京晋商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执1173号】(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就北京晋商、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做出裁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因与东吴证券就股份质押债务问题协商谈判暂未能达成一致,东吴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轮候冻结了北京晋商持有的公司4903万股股份,随后又出具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1号】(详见公告编号为2021-3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37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晋商、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191428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344591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査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陆号、晋商柒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361,662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8,040,69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8%,占公司总股本的28.77%;累计被冻结公司股份270,064,94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02%,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4%。

2、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执1173号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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