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承诺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承诺延期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商联提出的股权激励承诺延期方案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关于第一大股东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 静 孙 晋
冀志斌 余国杰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