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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2021年4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至少包括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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