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要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