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事项,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事项,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七人时;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的规定或者不足七人时; …… |
3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
| 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4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5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
|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6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7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东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8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9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10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需要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
|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12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13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1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15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16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7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8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19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20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21 |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22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2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24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本修正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