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508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汇丰企业总部B座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杨晓红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69,300,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2,216,274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7,084,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29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27,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9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8,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99%。
因董事长空缺,本次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杨晓红女士担任,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万维、王国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05,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94,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2,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03%;反对9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97%;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李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526,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5%;反对773,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908%;反对77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092%;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维、王国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