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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3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十二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修改为:

第四十二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

二、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东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修改为: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第九十一条 每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情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但在此期间,因董事辞职、依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之和超过前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换届、改选董事(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情形)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至10%以下的股东可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超过 10%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五分之一。

修改:删除第九十一条。

后面条款的序号依次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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