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B座5楼508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37,592,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5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4,197,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3,394,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66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02,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59,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顾恺、余学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437,554,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0%;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汪梅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437,554,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40%;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顾恺 余学军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