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政策、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公司 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