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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市值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2025年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资发产权规 2024〕100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公司质量和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持续提高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并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

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在控股股东大力支持下,经营管理层分工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协调。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根据职

责分工和主责主业,分别承担公司市值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共同承担市值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部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投资部积极推动 增储上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工程板块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积极开拓市场,创新发展模式,不断提升竞争力;科技信息部及相关子公司围绕产业升级等关键环节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人力资源部持续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计划等,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财务部统筹做好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现金分红,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分析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 增储上产”、促进产业升级等关键环节,适时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投资价值的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中长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

润分配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保持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注销,以顺应资

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研究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

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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