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规定。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4年
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及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以及变更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