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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5-01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陈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西藏发展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经查,上述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西藏发展2023年1月至6月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罗希、董事兼总经理陈婷婷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认真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积极进行整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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