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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对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日常监督,防范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公司高管层或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资金占用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日常监督,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公司高管层或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资金的关联方停止侵害、返还占用资金、赔偿损失;当占用资金的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救济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在决策、审核、审批及处理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甚至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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