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总体要求:
(一)承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二)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三)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四)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审计监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及任期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审计;
(九)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重要合同、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其他需进行审计的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二)制定、修订公司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检查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账薄、报表、协议合同及其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隐瞒与拒绝。
(五)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六)在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收支活动时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通知财务部暂停支付与之相关的款项。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
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汇报;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实际需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制定审计方案。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监察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抽调公司内部合适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七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部在实施重大项目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召开审计进场会。在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
审计建议。第二十二条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修订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视为无效异议。
第二十四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资料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司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三十一条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公司原《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