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普洛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当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若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若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及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所列的资料清单,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的需要披露的信息资料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临时报告的相关议案或公告文件;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后方可披露;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之外信息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编写信息披露文稿,或审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核批准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披露或者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编写信息披露文稿,报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重大信息。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文件等日常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财务、投资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知悉公司计划、将要或者已经发生的重大信息或事件,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即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者子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所需资料信息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于年度总结会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其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于公司半年度总结会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其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等半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问询、调查、检查等事项,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信息,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和媒体上报道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的保管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10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污损、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相关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前,对其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可以接触、获取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信息知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五十七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各自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获悉公司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以

及对内部审计的监管等。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活动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或泄露内幕信息。年度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或沟通时,应当事前预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参与沟通的公司领导,由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布置会场、交流记录、现场参观等事宜。同时避免投资者、分析师等在现场调研、参观过程中获悉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披露,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疏漏、误导等情形,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下列重大差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能按时在规定日期披露年度报告;

(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致使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因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疏忽等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司除追究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全面自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