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预案、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实可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2、经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前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3、经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潭牛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前述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相关交易的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4、在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印遇龙
张秋生于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