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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正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将制度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在决策程序之日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或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四)(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四)(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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