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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4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

和公司收购公告;

(六)收购说明书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六)收购说明书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六)收购说明报告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二条 ……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与年度报告摘要于董事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登载网址上。 ……第十二条 ……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与年度报告摘要于董事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登载网址上。 ……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监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

文;

(十二)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六)董事会报告; (七)监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六)董事会报告; (七)监事会报告; (八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一)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二)备查文件目录; (十四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简介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和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立即向主管机关提交该重大事件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立即向主管机关提交该重大事件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

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

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 (二十)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或者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三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要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第二十三条 常规公告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及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等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 常规公告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及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第二十八条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八条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息需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公司使用深交所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登录深交所技术平台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妥善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息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长批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公司使用深交所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登录深交所技术平台业务专区

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季报摘要以及相应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便其发布信息公告。对公司管理部的审核意见要出具答辩意见。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20:30 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 12:00-16:00 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 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 下列文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或者季度报告以及相应的财务报

交易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的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

交易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的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告、审计报告(如适用)、董事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以便其发布信息公告。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的审核意见要出具答辩意见。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20:30 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 12:00-16:00 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 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的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第三十九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第四十五条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本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本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十九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公司听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给予其警告和罚款。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公司听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给予其警告和罚款。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管理,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管理,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如需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该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及议案通知深交所,并在会议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深交所。董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经审定需公开披露的信息,按公司管理部通知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如需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该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及议案通知深交所,并在会议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将决议报深交所。董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经审定需公开披露的信息,按公司管理部通知深交所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议项及时间、全套股东会材料在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上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股东会结束当天将大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经审核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议项及时间、全套股东会材料在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交易日内上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股东会结束当天将大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经审核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上报北京证监局,且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网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上报北京证监局,且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网点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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