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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一般舆情与重大舆情: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重大舆情的应对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信息披露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媒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部署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党群工作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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