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将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
|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或建议。
| 或建议。 | |
| 第五条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五条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六条 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六条 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两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一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在每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完结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并向大股东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十一条 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 第十一条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 |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 |
| 第十二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十二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第十三条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十三条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出租、发包和转让。 |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出租、发包和转让。 |
| 第十七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第十七条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出售方案或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第二十四条 制订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出售方案或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动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依前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含10%),超过该比例的风险投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风险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
资;
(二)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
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
(三)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四)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
(五)资产抵押;
(六)委托理财;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项目。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动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依前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含10%),超过该比例的风险投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风险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 (三)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四)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 (五)资产抵押; (六)委托理财;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项目。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动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依前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含10%),超过该比例的风险投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风险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 (三)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四)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 (五)资产抵押; (六)委托理财;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项目。 |
| 第二十九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董事会应当给予收回。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给予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为股东大会会议主席;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要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为股东大会会议主席;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要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 |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在下列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下列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下列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有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 第三十四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不能免除其责任。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经理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三十四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不能免除其责任。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经理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或股东单位的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内部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