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受董事会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并对相关活动建立审签制度,进行事先、事中控制与防范,积极促进事前、事中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内容涵盖财务会计审计、经营审计及管理审计。具体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3、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4、财务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8、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9、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10、对外投资审计;
11、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3、公司董事长及审计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14、经董事长批准,对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5、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16、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7、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8、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上报董事长。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2、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建议;
3、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安排;
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内部控制审计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于每年四月末以前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各部门定期自行检查其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四月末以前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检查有关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参加本公司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经营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公司董事长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并有权向公司董事长反映;
7、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受公司董事长委托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9、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12、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人员相应的处理权限。
第五章 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具体对象或事项的审计时,可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可采取的内部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采用就地审计方式,但如果确有必要,也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拒绝。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相应的财务预算,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或董事会、公司董事长临时交办的特定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项审计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计划、实施授权等,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立项,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外聘中介机构对重大基建项目、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等项目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向中介机构提出审计原则、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三十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等有关事宜,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适当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收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审计底稿。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计划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经公司董事长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后)同意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后,提出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正式签发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对公司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应提交公司董事长进行审议,复核审计结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针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先做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内部审计部门,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第三十六条 在报送内部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是前期审计的追踪审计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醒和落实被审计单位纠正前期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内部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借)阅、保密、鉴定等过程。
第十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公司内部审计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十九条 审计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全过程,在审计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都要树立质量控制观念,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十条 为了在审计过程中确保审计质量,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应制订有关审计办法、审计规程及规范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公司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章程,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5、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6、整改不力,屡审屡怨的;
7、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8、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9、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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