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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总裁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系,规范总裁履职行为,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保障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勤勉履职,推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3-6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总裁一致。

第五条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其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六条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履行风险、合规管理的工作职责;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八)落实行业文化建设要求,促进公司文化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公司战略与文化理念融合发展;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总裁应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关于公司资金及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签订的事项。

第九条总裁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在合理、谨慎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采取谨慎、勤勉和尽职的行为。

第十条总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且:

(一)不得以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对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日常行政需要,公司可以设置业务及专业委员会,在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履行总裁办公会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

第十二条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并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总裁可以授权副总裁代其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预算及资金计划工作。

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

查、监督和检查工作。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信息官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总裁办公会第十四条总裁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总裁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总裁办公会成员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成员参加,必要时,董事长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十六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名人员代其主持会议。总裁办公会应有过半数的总裁办公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总裁办公会召开前需提前将审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告知总裁办公会成员,以供提前审阅。

第十八条审议事项应经全体总裁办公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总裁对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总裁办公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由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有关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总裁组织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的修改由总裁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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