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决策意见;
(三)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小组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
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