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国资委党委、国元金控集团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条对外捐赠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单独对外捐赠,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控股子公司实行报备制度。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报备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得单独对外捐赠,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和规模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且为本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协会等摊派性捐赠或赞助的,公司应依法拒绝;对于非主流媒体,以编委、编审、理事会成员、协办单位等名义邀请参加的报刊、杂志、书籍赞助活动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当年对外捐赠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包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当经营严重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当年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第十六条连续12个月内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对每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公司各种渠道捐赠建议均需形成书面捐赠议案统一提交至公司党委会讨论研究,预算外捐赠项目实行逐笔报批制度。第十八条对外捐赠预算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年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制定对外捐赠年度预算;
(二)公司党委会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或审定;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审批;
(四)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按经审批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
控股子公司将经公司审批后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按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对外捐赠最终预算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内捐赠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于预算内捐赠项目完成后2日内报公司备案,公司转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项目,除对社会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项目。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捐赠项目实行逐笔报批制度,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全资子公司预算外项目,报公司审批;
(二)控股子公司预算外项目报经公司审核后,按照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司汇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预算外捐赠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后,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如遇社会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及时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事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由公司向集团公司口头报告,待集团公司向省国资委转报后安排支出,随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所有捐赠事项,由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超3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对外捐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部门提交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二)财务会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捐赠初审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核;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统一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办理程序应符合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可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
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项目报送材料要求:
(一)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项目备案:随年度经营预算报告报送公司,报告需详细说明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规模等预算安排情况,并对上年度捐赠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备案: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捐赠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捐赠项目说明、内部决策机构决议、《省属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等材料由公司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捐赠说明包括捐赠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概况。
(三)预算外对外捐赠项目报告: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捐赠项目报告、内部决策机构决议、《省属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等材料由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概况。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规范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必要时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当年对外捐赠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将通过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公司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属于公司基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