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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公司风险监管和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或开展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报告或者报批,待中国证监会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后执行。

第四条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五条公司根据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当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接近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时,公司将采用减少风险性较高的业务、投资品种或规模、追讨往来账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形或无形资产、加大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或暂停利润分配、发行次级债或债转股、募集资本金等方式补充资本。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在发生重大业务事

项及分配利润前,公司应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审批、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为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九条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信息;负责管理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及压力测试工作。

第十条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及其动态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由下列部门具体负责:

财务会计部负责提供净资本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源,并保证基础数据的实时、真实、准确、完整、合规;负责实时维护净资本监控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数据,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负责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并向董事会报告。

风险监管部负责牵头研究并协调解决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运行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工作中的问题;负责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动态监控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录入、整理,并向安徽证监局开放数据接口;负责编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实时动态监控指标变化,做到及时预警、分级报告;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数据,负责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提出业务规模调整建议;负责对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后续检查。

资金计划部负责编制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和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实时动态监控流动性指标变化,做到及时预警、分级报告;负责研究并协调解决流动性风险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运行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动态

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数据,负责对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提出业务规模调整建议;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流动性风险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后续检查,及时发现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日计算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的正确性。

信息技术部负责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全体董事、全体股东报告或披露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取得相关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基础数据,并对数据填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原始资料和计算底稿以恰当方式留存,以备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同时,在开展重大业务前,应主动向风险监管部和资金计划部提交风险控制指标压力测试申请和测试所需基础数据,以合理确定有关业务的最大规模。

第三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

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次级债务或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次级债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比例参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净资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八条公司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必须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五)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20%;

(六)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七)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1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和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

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由中国证监会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确定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限额,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在制订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议案时以及自营部门的日常业务操作中,应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六)持有本公司或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但因包销、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跟投本公司管理的权益类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可予以豁免。因其他投资者赎回、减值导致投资标的总规模缩小等原因造成本指标出现被动超标情形的,可不认定为违约情形,但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业务,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稳妥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融资(含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00%;

(二)对单一客户融资(含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之上和预警标准与监管标准之间,增设了内部关注标准和内部监控标准,形成公司风险

控制指标四级控制标准,分别为公司内部关注标准、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公司内部监控标准、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四级控制标准分别是规定标准的130%、120%、110%、10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四级控制标准分别是规定标准的70%、80%、90%、100%。

第五章风险控制指标的预警及报告机制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业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确定不同风险监控信息报告的内容、格式、报告频率、报告对象、处理程序等。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分为常规报告和特别报告,报告中应明确风险等级、关键风险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风险处理建议,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实行四级报告制。一级为风险控制指标触及内部关注标准并处于预警标准以下,对于本办法中第18条规定的综合风险控制指标由风险监管部和资金计划部在风险监控工作月报或季报中报告指标触及内部关注标准,并分析指标变化情况及应对措施,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对于本办法中第20、21条规定的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由风险监管部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示业务部门关注指标未来变动情况、做出应对方案。

二级为风险控制指标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并处于内部监控标准以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

1、当本办法中第18条规定的综合风险控制指标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时,风险监管部和资金计划部应立即向首席风险官报送特别报告,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2、当本办法中第20、21条规定的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时,风险监管部应立即书面提示业务部门指标触及情况,并要求业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指标形成原因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风险监管部汇总业务部门提交的特别报告,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裁报送,并在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3、原则上,公司所有的风险控制指标均不得超过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一旦超过,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至预警标准以下。如果风险控制指标拟持续超出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一定时间的,应征得首席风险官、分管领导、公司总裁批准。同时,在履行向安徽证监局报告义务后,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应对方案,确保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以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风险监管部和资金计划部应加大监控力度,增加监测和报告频率。

三级为风险控制指标触及内部监控标准并超出时,风险监管部、资金计划部应立即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裁、董事长报送特别报告,说明风险状况,提请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启动资本补足机制等相关措施,尽快将指标恢复至内部监控标准以下。在风险控制指标尚未恢复期间,风险监管部应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裁、董事长每天书面报告一次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情况。

四级为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时,公司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向安徽证监局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对风险监控信息分级预警的同时,还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比率进行监控。当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风险监管部、资金计划部应立即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裁报告,由首席风险官根据风险状况确定是否向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交风险报告。

第六章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财务会计部、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监管部制表、复核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中国证监会及安徽证监局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由财务会计部

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月度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由风险监管部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和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由资金计划部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最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在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十条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至少每半年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和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负责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当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风险监管部、资金计划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在发生上述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披露。日常经营中,当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报告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达标情况和变化情况,由风险监管部、资金计划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国证董办字〔2017〕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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