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批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容。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其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督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