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秉祥作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李 秉 祥
2025年4月17日
本人王周户作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王 周 户
2025年4月17日
本人李成 作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李 成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