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材料并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工作和约定责任,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023年3月16日独立董事:梁杰、吴凤君、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