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2月2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
(一)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三)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出现重大事件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七)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负责具体实施;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正式披露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股东参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2月2日